第七条 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