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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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