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各区(市)县政府要提高服务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水平,推行并联审批和代理服务制度,建立集中精简、便捷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引进法律、金融、会计、咨询等社会化服务机构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
三、保障措施
(六)支持企业入园发展。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符合产业定位和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享受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业集中发展区外工业企业搬迁到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可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的相关政策。
(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优先支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区一主业”产业定位的重点项目用地。
(八)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修建多层工业用房,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整合存量土地。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企业迁入工业集中发展区,调迁和关闭企业的原有建设用地,应等量置换到工业集中发展区;依法收回工业集中发展区闲置和空闲土地。
(十)探索工业用地租赁供地方式。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兴办工业。鼓励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采取租赁土地或修建标准化厂房的方式使用建设用地。
(十一)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组建集投资融资经营功能为一体的开发建设公司,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公司,享受市政府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有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支持区(市)县与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搭建投融资平台;鼓励社会担保机构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二)支持建立公共技术服务等配套项目。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在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配套物流服务站建设项目,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5〕38号)等有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