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2007年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其他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以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明确规定生效与废止时间,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据此要求,凡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生效以前,一律予以废止;在《规定》生效后未废止的,一律无效;确需保留的,由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等行政事项,在《规定》生效以前,要全部修订或废止;在《规定》生效后未修订或未废止的,一律不得实施。《规定》生效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超过5年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论证;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公布。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否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同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2008年2月1日以后,凡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审前一律先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凡报政府部门和授权的组织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审前一律先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否则,不得报审,文件管理部门也不得接收。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和公开、公布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度建设的质量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要提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审议。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区县长签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行政首长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方面,各区县、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不走过场。违反《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也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所在行政区域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无效。市和区县档案管理部门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