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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管理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规定》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制定主体多、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出现重复上位法规定、与上位法抵触、相互之间冲突、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权力、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公民义务等问题。因此,依法规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常必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从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出具体部署,并抓好落实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区县、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继续抓紧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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