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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支持救助管理站依法开展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城市管理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设立救助引导牌提供方便。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不得在中途遗弃;同时,要积极协助维护救助管理机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证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站,指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引导。交通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订购车船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

  (五)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一是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要建立民政、公安、团委、残联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实施保护性救助。二是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及时出动120救护车护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到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并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三、加大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综合治理力度

  (六)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利用“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载体,实行统一领导、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纠缠行人卖花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清理和整顿力度,着力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七)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吸毒成瘾的乞讨人员,应予以强制戒毒;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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