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08〕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重庆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综治委牵头的“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交委、团市委、市残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三)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领导,改造救助管理设施,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搭建救助服务平台。要按照“标准化服务、信息化手段、社会化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实施救助服务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护送工作;对无法查清其本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报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送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安置。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码头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动救助,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