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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委相关处室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用制度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市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5.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5.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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