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两个月内,向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等;
2.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批复验收申请或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及方式或提出验收方案建议;
3.市科委相关处室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
4.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完善项目验收手续,发展计划处审核销号。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财务验收制度。资助经费在7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验收前,需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只能进行总结结题。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重大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7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市科委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
第四十条 应进行验收结题而采取总结结题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而进行总结结题的,不影响其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