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5.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6.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需撤销的项目,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批、其它项目经市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其中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重点项目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中期检查评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将给予警示,整改后拨款;或通报批评,整改后重新评估;或撤销项目等处罚。
1.弄虚作假,自查材料严重失实;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经费未单独核算,匹配、自筹经费不到位,经费用途与任务书严重不符;
4.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5.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研发成果水平低;
6.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凡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将办理续拨当年经费手续;凡实施情况欠佳的项目,将给予警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情节较严重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估;情况严重者将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检查评估分数较低、排名靠后的项目,将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示;连续两次受到警示的项目,将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计划类别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或《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含课题)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一般项目和软科学计划一般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其它计划项目应进行验收结题。其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专项的验收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由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牵头、发展计划处参加,共同组织验收;一般项目验收由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