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4.组织项目结题;
5.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组织部门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课题)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准备项目(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5.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的重大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每年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并随时报告与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市科委。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先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科委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1.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