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在重庆市内实施;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方式、时间、渠道执行。有关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单位申请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其它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项目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各单位自由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数以本单位前三年相关计划的立项项目平均数或上年度立项项目数为基数,按200%的比例控制申报项目总数;前三年没有立项项目的高等院校以同性质单位立项项目平均数中的最小数的200%控制申报项目数。
对因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不好、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扣减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重庆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作退回处理。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1.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市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6.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