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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设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三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意见,也可以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不得擅自作出修改。如确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处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于要求供应商提交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适当延长提交采购文件的时间,书面通知采购文件的收受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在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中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需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征集供应商,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遇到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时,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事前向财政部门推荐专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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