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规则
(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末节能降耗目标,确保山西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是指某发电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发电量指标出让,由其他发电企业替代其完成发电量调控目标,并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发电量指标转让协议。发电量调控目标是指省经委下发的各发电企业当年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
第三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应当遵循优化资源、平等自愿、效益共享的原则,在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鼓励高效环保和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
第四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工作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省经委批准后实施,太原电监办监督。
第二章 转让规则
第五条 省网发电企业均可参加发电量指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