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市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一)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3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5万元);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3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省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三)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和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省属重点企业和驻晋中央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20名),每人奖励1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个人(80名)分别进行奖励,单位各奖励8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8000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100名),单位各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省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