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8年各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4项18个指标构成,控制指标的考核以总体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重、特大事故起数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五项合计)
(2)绝对控制指标
①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②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⑤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④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①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②重大以上事故起数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抓好本级所属企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