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炭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局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煤矿企业接到复工或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需报上一级煤炭局组织验收的,下一级煤炭局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上一级煤炭局按照同样的程序组织验收。
四、复工或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一)地方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乡镇煤矿,由各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参加。
(二)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验收。
(三)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按照本方案对所属矿井组织验收(包括兼并、收购和托管的地方煤矿以及集团公司派生的各类煤矿),并将验收资料报省煤炭局备案。
(四)上一级煤炭局要及时对下一级煤炭局已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验收矿井的10%,抽查出现3个不合格矿井的,该矿所在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五)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2.生产矿井
(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