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县、校两级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培训和指导,为远教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环境要求
第八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的配套设施和综合布线(电源线、网络线、闭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随意拉线或接线,做到布设合理规范,确保运行安全。各专用教室须配备防火、防雷、防静电和防盗等保护设施,以及必需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具。
第九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做好防潮、防尘、防高温和防强光工作,严禁在专用教室内吸烟、用食、会客或举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条 远教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项目县(市、区)、学校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设备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资产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一条 远教设备应专室使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拆分、外借,严禁私人占用。如遇学校拆并,应将远教设备合理调配,并办好财产转移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远教设备档案,做好每台设备使用、运行、保养和故障维修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远教设备的管理应实行校长或管理人员离任时的财产移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设备流失。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网络教育资源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载、更新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并对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确保宽带上网收视的学校能够接收好、使用好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同时应跟踪、监督和指导各学校的设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远教设备管理人员日常要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