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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县、校两级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培训和指导,为远教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环境要求

  第八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的配套设施和综合布线(电源线、网络线、闭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随意拉线或接线,做到布设合理规范,确保运行安全。各专用教室须配备防火、防雷、防静电和防盗等保护设施,以及必需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具。

  第九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做好防潮、防尘、防高温和防强光工作,严禁在专用教室内吸烟、用食、会客或举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条 远教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项目县(市、区)、学校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设备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资产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一条 远教设备应专室使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拆分、外借,严禁私人占用。如遇学校拆并,应将远教设备合理调配,并办好财产转移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远教设备档案,做好每台设备使用、运行、保养和故障维修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远教设备的管理应实行校长或管理人员离任时的财产移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设备流失。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网络教育资源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载、更新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并对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确保宽带上网收视的学校能够接收好、使用好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同时应跟踪、监督和指导各学校的设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远教设备管理人员日常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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