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基〔2008〕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05〕83号)精神,省教育厅制订了《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以下简称远教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远教设备包括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所使用的设备及教学资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项目县(市、区)和项目学校。其他县(市、区)及城区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装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远教设备是农村中小学重要的教育技术装备,其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装备或电教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建立宽带上网收视点的县(市、区),县级网络教育资源中心必须由专人负责,保证运转正常,确保中小学校能够顺畅接收中央免费教育资源。
第六条 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工负责远教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确定1-2名具有一定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教师作为远教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