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沪价费[2008]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

  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一律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各部门要继续抓好《关于临时减免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有关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8]005号)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