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综合和专项政务督促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发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政务督查活动,由主办部门发督查通知。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政务督查活动,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主办部门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务求实效,确保政府决策落到实处。
督查工作开展前,主办部门要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督查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立项要求报领导审定。督查项目经领导同意后,督查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承办时限。
督查活动实施中,督查人员要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真督实查。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多样的督查手段,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注意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处理建议的督查总结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要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和有关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交办要求,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20天内办结,并报送书面办理结果;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的办理结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结果准确、措施有力。领导批示事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四、严格督促检查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和评比活动数量,突出工作重点,不搞重复督查、多头检查。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全市性的政务督查活动。经批准的督查活动,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清廉从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府的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