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追加开办补助。
(三)在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不低于20元,各县给予每月不低于15元的营运补贴。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给予拨付。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凡申请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补助
1、秦皇岛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申请书(附件一);
2、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平面图纸复印件;
4、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属租用房屋改扩建的,需提供双方协议复印件;
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 申请营运补贴
1、秦皇岛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申请书(附件二);
2、民政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属“公办民营”类型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各县(区)民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定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和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老人床位数,严格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人签定的入住协议和交费凭据。搞好入住老人服务满意率的调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审批表》(附件三)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审批表》(附件四)。
四、扶持资金的来源和发放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区)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和入住老年人的数量变化编制年度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补助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文件精神,认真筹措好资金,并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专项经费足额拨入同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县(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将补助资金拨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局按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