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施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的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内容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严格按照秦皇岛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通知》(秦政办[2007]82号)精神的有关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二)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且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经过一年运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200元,各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开办补助;租用房屋5年以上进行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50元,各县租用房屋在5年以上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开办补助。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3年给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