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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私房项目增容地价计收规则

  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和私房改扩建项目发生增容的,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为简化手续,对增容建筑面积在原建筑面积3%(含3%)以下或增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项目,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增容地价。

  增容建筑面积在原建筑面积3%以上且增容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收增容地价。

  第九条 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第十条 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增容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属于办公、住宅、旅馆、商业用地发生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增容地价,仍保留限制性用地性质。

  (二)安置房按原合同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保留安置房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增容地价缴纳期限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违约条款执行。

  (二)合同未约定的,增容地价应在缴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三)属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容地价应在缴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属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市场评估价;属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测增容的项目,估价基准日未销售的剩余房源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增容建筑面积的,根据该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确定市场评估价;属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测增容的项目,估价基准日未销售的剩余房源建筑面积超过增容建筑面积的项目,以该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与近期周边类似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进行比较,按价高者作为该项目的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确定市场评估价。

  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由市国土房产局重大事项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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