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规划局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属于上述情形一、情形二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为简化手续,对土地出让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容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且按图施工的项目,经实测建筑面积增容面积小于等于3%的,由市国土房产局直接受理,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协议出让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计收增容地价;
(2)招拍挂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条款的,按市场评估价估算,当市场评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原合同楼面地价征收;当市场评估价高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征收。
2、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经实测建筑面积增容面积大于3%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并同意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协议出让用地、招拍挂出让用地均按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当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计收;当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高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
3、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通过招牌挂取得的经营性商品房项目(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均不得增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内容执行。
第七条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的,增容建筑面积在规划批准地上建筑面积3%以下(含3%)的,免于规划处罚,由市国土房产所属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增容手续;增容建筑面积在规划批准地上建筑面积3%以上的,须经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