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缴费建筑面积
第五条 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增容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符合省、市政府文件减免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
1、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但以下情形除外:
(1)情形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2)情形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2、符合以上情形确需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商建设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设计条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规划局审查;
(3)市规划局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批复》;
(4)建设单位凭规划局出具的《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批复》,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请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5)市国土房产局核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后,会同市规划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缴费及补充合同手续。
(6)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缴款证明及补充合同到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