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 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 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后申请房产测绘审核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实测建筑面积确认通知书为准。
(二)缴费建筑面积的确认
缴费建筑面积根据建设用地批文、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收费凭证、缴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