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企〔2006〕326号 2006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公益性原则,重点围绕我省“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我省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发展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省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全省电子政务建设;
(三)全省电子商务建设;
(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
信息化发展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鼓励各市按一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管理
信息化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信息化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信息化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