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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失效]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珠海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5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或2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5.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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