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基本病种
──病情较轻的常见病:普通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急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泌尿系感染、缺铁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Ⅰ期、口腔溃疡、霉菌性皮炎、手足股癣、皮肤疖肿、红眼病、浅表损伤等。
──常见急症。
──各类首诊疾病,及经首诊后维持治疗三次内的疾病。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转回社区(村)康复治疗的疾病等。
七、管理体制
(一)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
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的要求,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收支两条线管理,镇村一体化建设。镇卫生院一名副院长担任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的医务人员由镇卫生院聘用,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村人口情况最少设四个岗位(其中医生两名,计生、残疾人康复各1名),当村人口大于2000人时,每增加2000人增加一名医生或护士岗位。
(二)城区试点服务机构
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提供服务人数定额包干。实行服务考核、分时段划拨试点机构或直接补贴试点人群的付费方式。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小病治疗免费”管理办事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科(或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制定“小病治疗免费”具体工作计划和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与服务机构建立合同,定期检查考核服务机构,研究推行管理式医疗服务模式。
八、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按第一年7:3、第二年6:4、第三年以后5:5比例将“小病治疗免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试点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原已纳入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一)城市试点经费
试点机构半年提供9.52万人次卫生服务,人员经费38.40万元,医材28.56万元,办公经费12万元,共计78.96万元。
(二)农村实施“小病治疗免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