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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达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06〕第155号文件)的规定,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报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定期对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政府统一建设的专用机房。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政府法制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信息网站。

  第三十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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