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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部门网站应发布的信息: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本部门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管理事项的程序、负责科(处)室、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期限;

  (五)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本部门所涉及的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设置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识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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