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30日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县(市、区)联动,分级负责,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市、区)供销社。
市、县(市、区)发改委会商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编制本级年度化肥淡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财务。
市、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本级淡储化肥的出库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本级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1月至次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