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监测。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以及输血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和抗体初筛检测;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4.严格疫情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全市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的制度。
(四)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大力推广自愿咨询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县(市、区)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转诊服务机构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知情、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可接受性和可及性。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
2.积极落实抗病毒治疗措施。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抗病毒治疗工作计划、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建立专家库,组织和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艾滋病高发区派驻医疗队进行抗病毒治疗现场培训和指导。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行政区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市级定点医院、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县(市、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县(市、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基层社区组织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