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2.深化林业改革
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即:“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管理服务体系”。
“一个平台”:建立市级林业信息平台,实现林业信息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市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四个管理服务体系”: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需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于采伐前一年的10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实行公示制度。农户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林权政策
1.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明确“四至”,核准面积,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2.责任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另行处置。
3.承包山。1983年以后,承包集体山场营造林的,包括单户与联户以及个人承包,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利益与集体分成,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双方同意延包的,应按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