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6号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