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矿产资源向成长型企业集中。采用招标方式配置资源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酌情加分、优先考虑。对与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企业。对列入政府扶持培育名单的成长型企业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折股方式出让矿权,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六)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七)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纳入培育范围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的企业列入铁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八)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主办银行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贷款“直通车”服务等各种融资方式。
(九)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等省级品牌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重点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高新技术重点产品的政府首购、采购,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生产要素配置倾斜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代成本扩张。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减免,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并争取费用减免;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市有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十二)重奖有成就企业的领军人物。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2006年销售收入的基础上,每跨越培育台阶,由市县各给予企业领军人物1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直通车”服务。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可依法向市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省争取支持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情况,由涉及协调的单位作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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