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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现有或新办工业企业,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成长型企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成长型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0%,年均增速达35%,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的60%,年均增速达40%。到2010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0户以上。其中,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1户,10-50亿元的企业5户,5-10亿元的企业5户,1-5亿元的企业90户。
  四、实施动态管理
  对入选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动态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涉及国有企业考核时应会同国资委,每年按照入选企业标准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类别或增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并取消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扶持引导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享受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享受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支持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用电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特别是要确保大、中型成长型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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