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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5号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2届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月550元(26.29元/日);
  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月450元(21.51元/日)。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小时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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