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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审发〔2008〕33号)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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