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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级新华书店改制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级新华书店改制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39号)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盐城、扬州、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县级新华书店改制为分公司后继续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请示》(苏书[2007]85号),要求明确原锡山等11家县级(区、市)新华书店改制为市级子公司的分公司后,其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能否继续享受国家宣传文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原锡山等11家县级(区、市)新华书店改制后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符合《通知》第三条“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其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十一家分公司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十一家分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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