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 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