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3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由州国资委确认,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州国资委管理,实行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