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被判处过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州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州国资委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季度向州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财务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法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