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州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公司法》、《
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州国资委考察推荐,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州国资委按程序任免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担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