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订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融资、土地、发展环境等方面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税支持。设立自治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发展和符合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等建设。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财政性资金,落实各项服务业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机制,鼓励其增加对我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尤其要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增加对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对符合当年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完善小额贷款办法,支持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经营服务业。
引进和培育服务业投资主体。采取BOT、TOT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城镇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等产业。加快构建新型服务业投融资主体,在市政建设、旅游、物流基础设施等领域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融资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优先推荐上市或发行债券。鼓励服务企业以项目、股权融资等方式在国内外市场进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收购等方式进入服务业。
(三)合理安排用地。把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要合理安排服务业用地。做好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确保城市规模的扩大与服务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城市“退二进三”步伐,城市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引导服务业落户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扭转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现象,促进人口集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