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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0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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