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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推进农村客运有关问题的通知


  3、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农村客运通达率排名和年度考核情况。

  二、明确农村客运的条件及许可方式

  (一)道路条件。凡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工作或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农村公路,应视为符合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

  (二)车型条件。鉴于农村客运客源少,经济效益差,农村客运车辆,特别是通村班车的车型不宜太大的特点,通村班车允许选择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且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核发客车牌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符合当地农村客运市场需求的客运车辆。凡经批准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下方车身喷涂绿色“农村客运”字样。

  (三)经营者资格条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的分类,农村客运属于四类以下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应具备《客规》规定的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资格,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各地不得再增加其它经营资格方面的限制。农村客运向民营资本开放,一个县(区)农村客运企业数量不做限制。

  (四)扩大通村客车经营范围。为提高通村客车的利用效率,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入,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突破现行客运车辆一车一牌制度,对农村客运企业按不超过其拥有的通村班车数量30%的比例发放县内包车标志牌,并实行本企业农村客运车辆通用管理。农村客运企业使用农村客运车辆开展县内包车业务时,不得降低农村客运班线的服务质量,每条农村客运班线上开行的班次数不得低于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班次数。

  (五)下放部分跨市农村客运班线许可权。对毗邻县的毗邻镇域之间(客运班线起点和终点分别在两个毗邻镇域范围之内)的跨市农村客运班车(不包括县、区所在地的镇),可采取由两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报省交通厅核准方式进行许可。

  三、试行区域经营制度

  区域经营:是指各县(区)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公路现状,以中心镇为核心,把若干个相邻乡镇作为一个区域,以中心镇辐射带动一般镇,并将一个县(区)划分为若干区域;一个区域内所有县通镇客运班线和通村班车经营权在较长时间内交给一家客运企业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基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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