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项目没有完成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结余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结余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