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各类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时间、承担的任务,并参照我市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管理费按照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十二)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以及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5%以内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